关键词 |
渭南余姚大巴车,余姚到普定直达大巴,余姚到桐城长途直达大巴,余姚到武隆长途大巴车 |
面向地区 |
全国 |
个人申请参加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标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条件,并具有相应车辆购置资金或者符合运营要求的车辆。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期限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参加公共客运经营权招标;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中标人颁发公共客运经营权证。 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招标不成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有关程序确定经营者。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公共客运经营权的经营者签订运营协议,运营协议包括运营方案、客运设施管理、运营车辆及人员、服务水平和质量要求、经营期限、生产安全管理等内容。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投入运营的车辆核发公共客运,运营车辆一车一证,持证运营。 第二十七条 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六个月前,公共汽车经营者需要延续经营权的,应当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人的经营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延续;不予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公共汽车经营者未按时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延续未获批准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确定新的公共汽车经营者。 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尚未确定新的公共汽车经营者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报经市、区、县同意,可以指令公共汽车经营者继续运营,指令运营期间应当根据运营情况给予经营者相应补偿。 第二十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届满三个月前,出租汽车经营者需要继续运营的,应当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申请人的经营条件、服务质量、经营信誉和车辆更型标准等决定是否准予延续。不予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公共客运驾驶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车辆件,身心健康,无职业禁忌,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公共汽车经营者应当对驾驶员进行公共汽车运营服务规范、车辆维修和安全应急知识培训。未经培训合格的驾驶员,不得上岗作业。 出租汽车驾驶员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服务。服务实行年度记分考核管理。考核不合格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服务。被取消服务的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从业的,应当重新参加并通过服务资。 服务记分考核管理办法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市批准。 第三十条 公共客运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年度审验不得收费。 第三十一条 无公共客运的车辆不得安装顶灯、计价器、服务标志、标识等与公共客运有关的配套设施。 不得利用摩托车从事公共客运经营活动。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共汽车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不得转让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不得擅自变更运营方案、暂停或者终止运营。 公共汽车经营者确需变更运营方案、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个月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公共汽车经营者因解散、破产等原因在线路经营权期限内需要终止运营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终止运营前确定新的经营者。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重大活动等情况影响公共汽车运营需要调整线路的,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调整线路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因重大社会活动、突发事件、恶劣天气、抢险救灾等需要而采取的临时措施,公共客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市、区、县的统一指挥。市、区、县应当根据情况给予相应补偿。
班车客运是指城市之间、城镇之间、乡镇之间定期开行的客运方式。其具有固定线路、固定班次(时间)、固定客运站点和停靠站点的特点。道路班车客运按运行区域可以分为五类:
(1)县内班车客运:指运行区域在县级行政区内的班车客运;
(2)县际班车客运:指运行区域在设区的市所管辖的县之间的班车客运;
(3)市际班车客运:指运行区域在省级行政区内设区的市之间的班车客运;
(4)省际班车客运:指运行区域在我国省与省之间的班车客运;
(5)出入境班车客运:指国与国之间的班车客运。
乘车前准备
查看车票:拿到车票后,注意查看车票上的车牌号、检票口和上车时间,以免坐错车。
提前到达:预留足够的时间到达车站,以免错过车辆。
携带证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或护照,以备查验。
行李准备:准备好所需的行李,确保行李标签清晰可读,并将重要物品随身携带。